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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俊

  • 作者:王永俊
  • 时间:2008年12月01日
  • 来源:王永俊
  • 阅读量:198277次

             王永俊律师工作简历
   王永俊,男, 汉族,先后毕业于河北大学和解放军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法律和经济管理专业,1987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1998年参加司法部高级律师培训班学习,曾就职于北京天安律师事务所并任合伙人,北京紫光达律师事务所管委会5成员之一,分管律师业务,至今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关心青少年工作委员会理事。
王永俊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工作经验。社会关系广泛,并具有很强的协调运作能力。对当事人和所承办的案件高度负责,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委托方及有关方面的广泛赞誉。
王永俊律师工作严谨、办事认真执着,不畏权势,仗义执言,秉承客户利益高于一切的宗旨,系一位讲诚信、负责任、守道义,值得信赖的资深律师。
    联系方式:(手机)139 1010 7721  (办公室)010-66503598
(传真)010-66503112  邮箱:www220916@sina.com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民商法律事务(公司、合同、婚姻法家庭),金融、房地产和专利、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企业改制重组及破产法律事务,劳动法律事务。
   主要服务客户:
民政部机关服务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中国政府共同设立的“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燕北机械厂
北京天客达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张家口卷烟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承办的部分典型案件:
   1、刑事辩护类
   ----1997年承办的付某某故意杀人案(俗称:刀下留人)
   一个周日的下午六时许,宣化钢铁公司付某某在宿舍将其热恋、并陪伴了他一整天的女友给掐死了。起因是付某某向女友提出性要求被拒绝。对此,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付某某其性要求遭女友拒绝后,恼羞成怒,因而将女友掐死。检察机关指控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死刑。作为付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我们从其家人、邻居、单位了解到,被告人患有精神病,随后我们从被告人曾经就医的张家口医学院附属医院地下室即将销毁的上百个麻袋中翻找出了几年前被告人看病时的病历及处方,通过该病历记载和处方开具的药物可以证明,被告人确实患有精神病,而且是精神病中最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不仅如此,从本案案件情节看,如果付某某系正常人,那么,本案被告人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符合逻辑,难以成立。试想,哪一个热恋中的男子没有向女友提出过性要求,又有哪一个男人没有遭遇过女友的拒绝,如果这也可以成为杀人的理由和动机的话,试问,这个世界上还会有女人吗?显然,被告人将其女友掐死的原因是精神病所致。据此,我们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提出了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但河北高法审理期间却没有依法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只是派了一名法医提询了一下被告人,便以此为据维持原判,并签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获悉情况后,我们连夜返回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紧急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经过对我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初步审查后,立即做出了暂缓执行的决定,并以电话方式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暂缓执行死刑的命令。此时,距原执行死刑计划仅差两天时间。
   随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带被告人付某某到天津某精神病院进行了长达3个月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但令人遗憾的是,鉴定结果仍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时隔半年后河北高院维持了原判。尽管如此,我们的工作仍然得到了被告人付某某家人的高度评价,甚至其父母还劝慰我说:王律师你们已经尽力了,我们全家还是很感激你们的。作为一名律师在执业生涯中能有一次刀下留人的经历,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亦甚感欣慰。值得一提的是,此案距陕西律师代理的那起刀下留人案要早4—5年时间。
   2、经济纠纷类
   ---2002年5月承办的国际泥沙研究中心与山东招远xx无核葡萄有限公司苗木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案。
   委托方国际泥沙中心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中国政府(具体牵头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共同设立的国际性泥沙科研机构。本案起因系泥沙中心一位负责人应招远公司关联单位人员的请求,为招远公司出具了一份旨在为该公司抵挡当地官员索要葡萄苗木的信函(该苗木系从美国引进的优良品种,当时价格昂贵),事后该公司假戏真作,把这封信函当成了要约合同,并以此向泥沙中心索要200万元苗木款。一审通州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招远公司的主张。泥沙中心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了这一错误的判决。我们接受泥沙中心的委托就本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申诉,经过两年多时间的不懈努力,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撤销了原一、二审错误判决,发还重审。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重新审理判决认定,泥沙中心与招远公司之间不存在苗木买卖关系,驳回了招远公司向泥沙中心索要20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效的维护了国际泥沙研究中心作为国际性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际声誉。受到了该中心及有关部领导的好评。
   3、企业破产类——2001年承办的民政部中国福利企业总公司及其10个子公司破产案。
   该公司系1985年由民政部开办的全国性的总公司,兴盛时期在全国各省市有子公司多达30几家,至破产时还剩下10家,需要安置人员300余人,总公司累计负债1亿3仟余万元,主要系全国各地银行的贷款,有一部分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这些款项中有3仟余万元用于当时轰动全国的无锡非法集资案。中国福利企业总公司的破产系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内破产案件。公司托欠银行的上亿元贷款作为呆坏帐,由全国企业破产兼并及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核销,破产经费和职工安置费用由中央财政解决。计划内破产案政策性极强,法院及有关部委对破产工作的步骤、文件材料要求非常严格,总公司历时15年经营,公司管理及财务人员几经更迭,管理混乱,帐目缺失,且其10个子公司分散在全国各地,需求安置的人员众多,工作难度和工作量极大。要办好此案,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政策和法理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应变能力,而且还要有很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高的文字水平。否则,面对十几家公司的数十次债权人大会众多债权人提出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以及大量的法律文件就难以自如的应对。最终历经近两年艰苦细致的工作,圆满完成了这项浩大的工程,受到了委托方民政部及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广泛赞誉。
   4、专利纠纷类
     --2006年承办的北京天客达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专利发明人)周吟吟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民航协发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纠纷案。
   一项被专家鉴定组誉为“国内首创,国外也无此结构”的“低底板机坪旅客车”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先后被五家公司无偿使用,企业获取了丰厚的利润,也为国家节省了数亿元外汇资金。但当发明人自已设立公司生产该专利产品时,却遭到了“李鬼”们的围追堵截,一气之下发明人以侵权为由将“李鬼”们告上法庭。为对抗发明人,“李鬼”们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一个不相干的所谓“欧洲专利”为依据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发明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维持了这个错误决定。现本案已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北京高法已就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因本案具有典型性,为引起上级法院的重视,使二审判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我们通过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情况的方式,就本案向两位知名的全国政协委员作了情况反映(书面材料),她们也认为此案事关国家法治,遂以提案方式就本案向全国政协递交了提案,全国政协办公厅将此件批转给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法对此非常重视,开庭时进行了全程录音录象,庭审效果非常好,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庭上表现亦非常满意。
透过本案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及一审判决结果,除了背后的利益因素之外,也明显的反映出了制度设计和法律上存在的缺陷:
   (1)专利复审委作为一个专业性的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这种固定不变的对口关系和联系,势必会使两机构人员之间建立一种特殊的、密切的关系和默契,且专利复审委一但做出决定,那么,被起诉的便不是与之发生利益冲突的一方当事人,而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专利发明人的自然人或组织同一个国家行政机关抗衡,本身就处在劣势的地位,因此,从制度设计上就有缺陷,就不对等、不公平。
   (2)我国专利制度建立的时间较晚,专利法律体系本身还不很成熟、不很完善,在专利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如同最高法院就具体的法律适用制定司法解释一样,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制定了一个专利《审查指南》,共计5个部分,31章,378页(因条款难以统计),约33万字。如此庞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由某一个部门自行制定,其与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之间的统一性、协调性难以保障,其局限性不可避免。就本案而言,双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专利法第22条和专利法施实细则第56条的理解和适用上,即权利说明书中的技术描述及附图,能否成为对权利要求书所要表述的技术持征和权利保护范围的补充。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否则,权利说明书及附图岂不成了摆设。
   基于本案涉及的法律理解与适用问题,我们曾邀请有关专家(其中一位参与了《审查指南》的编写制定)就本案进行了专家论证,会上有部分专家赞同我的意见,并提示我把这个关点、思路整理一下,提交给正在调研征集意见的全国人大专利法修订专家组,供专利法修订时参考。
   总之,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重大而深刻,对于我们进一步的研究、了解,完善专利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5、金融类(涉嫌犯罪)
   ——2009年11月承办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的被告人卢樱等7人非法经营案。被媒体称之为全国最大的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案。
   
   被告人卢樱等7人于2007年至2008年8月担任伦亚领先(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凯斯顿投资管理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工作人员期间,以黄金现货延迟交易形式进行黄金交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樱等7人在郭家强(香港老板)的组织下,未经中国证监会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别先后利用伦亚领先公司和上海凯斯顿北京分公司名义,通过非法网络平台,采取集中交易的方式,招揽公众客户进行所谓‘伦敦金’等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在交易中采取了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双向交易、对冲交易等交易机制,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共发展公众客户730人,累计交易金额高达771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7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接受托后,我们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并对期货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我们认为,本案案情不符合“期货”的要件特征,属于黄金现货延迟交易,系一种创新的金融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在国外及香港地区已有先例,近年来我国内地也广泛存在,且亦未见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将类似行为列为犯罪予以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视为犯罪的刑法原则,本案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至6日就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激烈,辩论很精彩。7名被告的9位辩护律师中有7位进行了无罪辩护,我发表了系统的无罪辩护意见。事后其他被告人的家属纷纷与我联系,表达了对我庭上发言的肯定。
   法院开庭当日,许多记者便在法院门口等候,拟就本案进行采访,因本案案情属近年来发生的新生事物,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那样容易定性,不便过多的发表意见。故,我们仅表明了基本的辩护观点,对此,有媒体表达了我们的意见。5日当天,新华社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宣传报导,特别是网络媒体,争相转载、报导。现此案正待判决。
   6、涉外经济类——正在代理一起北京某公司涉嫌利用签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诈骗韩国某株式会社1300余万元巨额投资款的涉外案件。
   7、有关媒体介绍:——在一起重大的非法炒金案中,王永俊律师作为一名辩护律师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相关媒体的关注。

771亿非法炒金案幕后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09年第23期 出版日期2009年11月09日  共有 2 条点评
     “好人无处举手,坏人无需藏身”,伦亚和凯斯顿案的曝光,彰显期货跨境交易的监管空白 
   摘要:“该案休庭期间,被告人黄理永的辩护人、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王永俊律师向《财经》记者表示,此案的被告从事的交易不是期货,而是一种类似期货。对于这种类似期货,无论全国人大,还是最高法院,均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认定其为非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此案中被告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王永俊还进一步表示,尤其是自己的当事人黄理永,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他所从事的工作也就是维护网络之类的日常工作。”
   上述为王永俊律师近年承办的几类有代表性的案件的工作体会和情况介绍,旨在通过上述简介对其执业情况和工作能力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附:
位置:杂志首页 > 《财经》杂志 > 资本与金融 > 正文
771亿非法炒金案幕后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09年第23期 出版日期2009年11月09日  共有 2 条点评
     “好人无处举手,坏人无需藏身”,伦亚和凯斯顿案的曝光,彰显期货跨境交易的监管空白 
  《财经》记者 李箐 王和岩
  一名香港商人,两家小公司,在两年时间里,通过网络平台运行的非法黄金期货交易,累计名义金额高达771亿元,涉及客户超过1100余人!
  11月5日,这起中国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
  这是一起典型的黑市交易案——没有资金托管,没有经纪公司,更没有任何监管力量的介入。
  事实上,这并非孤案。就在此案开庭前一周,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刚刚于10月29日判决了一起涉案名义金额为583亿余元的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为此前国内同类案件的涉案数额之最。但时隔仅仅六天,纪录便被刷新。
  “这类案子早有先例,且仍不断涌现新的案例,涉案的金额这么大,涉及的客户这么多,有关部门需要警醒了。”相关法律专家表示,案件频发的关键在于监管真空。
  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该案庭审持续了整整两天,至11月6日下午5时,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日另行公开宣判。
  
  粗放的骗局
  
  非法期货交易在中国绝非新鲜事物,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在沿海地带泛滥。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文打击,但仍然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根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指控,伦亚领先(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伦亚)法人代表卢樱、前法人代表吴洪跃,上海凯斯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下称凯斯顿)实际负责人雷建伟以及黄浩光、郭可然、郭秀蕙、黄理勇等七人涉嫌非法经营罪。
  北京市检二分院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樱、吴洪跃于2006年8月间,伙同香港人郭家强在北京成立了北京伦亚,郭家强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人。
  自公司成立至2008年6月间,被告人卢樱、吴洪跃、黄浩光、黄理勇在郭家强的组织下,未经中国证监会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分别先后利用北京伦亚的名义,通过非法网络平台,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招揽社会公众客户进行所谓“伦敦金”等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在交易中采取了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双向交易、对冲交易等交易机制,非法从事黄金期货等交易行为,非法期货交易金额累计达563亿元。
  被告人雷建伟、郭可然、郭秀蕙于2007年10月间,伙同郭家强在北京成立了凯斯顿北京公司,郭家强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人。
  自公司成立至2008年6月间,被告人卢樱、雷建伟、郭可然、郭秀蕙、黄理勇在郭家强的组织下,未经中国证监会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用与北京伦亚基本相同的手段,非法从事黄金期货等交易行为,非法期货交易金额累计208亿元。
  据了解,凯斯顿名义上兜售的是一种理财产品——“金威尔”。在该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上,公司将“金威尔”产品定性为“投资、投机两相宜”,并将黄金、白银买卖与外汇、期货、股票以及房地产交易进行了对比,突出黄金白银买卖费用低、流动性强、获利机会多、可靠、透明等“优点”,并强调,“虽然风险较大,但是控制完善,有限价止损等保障,交易量巨大,不受大户操纵”。
  北京伦亚兜售的产品“领先实业”也完全类似。
  这事实上是一种黄金衍生品交易,即盯住金价变动的对赌游戏,并无实物交割;再加上实施保证金交易制度,相当于将客户资金放大了50多倍的杠杆,进而渲染其盈利预期,客户就此落入陷阱。
  “案发之初,我们曾经登陆北京伦亚的网站,上面有一个模拟交易平台,进入操作后,很容易就能赚很多钱,非常诱人。”相关办案人员介绍说。
  事实上,这一私设的赌局全无风控保障。客户资金根本就没有进入公司账户,而是进入了几名被告及其亲属的个人账户。这些账户在案发后都被查封,冻结了700余万元人民币。
  “这原本是个常识性问题:你做交易,怎么可能把资金汇入个人账户?但投资者都被所谓的赚钱效应迷住了眼睛。”一位期货公司人士告诉《财经》记者。
  据办案人员介绍,客户完成汇款后,即可在该公司网站的交易系统中获得账号,进行无实物交割的黄金合约集中交易。
  交易时,客户需要支付非常低的手续费,北京伦亚和凯斯顿与客户间采用人民币结算,并实施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客户在炒金过程中亏损额达到所缴保证金的80%或者90%时,客户如果不补进保证金,即被强行平仓。
  “这一套期货交易模式,确实吸引了不少不明就里的炒金客。但事实上,该公司的黄金交易并不与国际黄金市场接轨,只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北京市检二分院公诉处检察官符秋告诉《财经》记者,交易过程中,这两家公司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还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仓金。
  “这类交易很可能就是那种‘黑箱’的对敲对赌,客户和公司之间对赌,公司方面可以通过随意变更交易头寸,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客户肯定要赔。”一位期货公司的人士分析指出。
  据了解,北京伦亚和凯斯顿的黄金交易是每手100盎司,单边交易保证金为每手1万元,杠杆倍数高达50多倍,保证金比率不到2%。
  “非法期货交易的卖点都是非常低的手续费,能够迎合投资者的心理,因为正常黄金期货交易的手续费远远高于这个水平。”符秋说。
  至2008年6月案发,北京伦亚和凯斯顿网上交易平台上共有客户1143个,交易名义金额累计为771亿余元。两年间,北京伦亚和凯斯顿已向客户净收取交易保证金7951万余元,收取手续费和仓息合计3759万元。造成客户平仓损失3600万余元。
  
  无人监管
  
  在北京伦亚和凯斯顿案件中,香港人郭家强是一个关键性人物,他先后创办两家公司从事黄金期货业务,亲自担任北京伦亚的技术总监,还把自己的儿子郭可然派入凯斯顿担任市场总监。案发后,郭家强人间蒸发,至今不知去向。
  在11月5日的庭审中,多名被告人均辩称,自己对公司的实际运作不知情,只是按照郭家强设计的交易体系操作,他们认为,这套交易体系应该是合法的。
  据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上述两家公司在这个市场中扮演着做市商的角色,每天把客户的交易进行内部对冲之后,轧出净头寸,由郭家强在香港甚至伦敦的场外黄金市场进行对冲。但这一辩称无证据支持。
  不过,即便这一交易模式得到证实,其自身的合法性也相当模糊。
  从国际黄金市场的发展轨迹看,场外市场的交易量占整个黄金市场交易量近90%。就伦敦黄金市场而言,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其交易是通过无形方式——五大金商及客户网络间的相互联系组成;苏黎士黄金市场也没有正式组织结构,主要通过瑞士三大银行为客户代为买卖并负责清算。
  国际上的交易惯例,都是由代理公司在内部先进行对冲,轧出净头寸到外部找对手做对冲。这种基于信用基础的交易模式,往往存在着巨大的交易对手风险。事实上,在此次金融危机后,关于衍生品场外交易的规范一直在讨论中,诸如建立中央清算体系、将场外交易场内化等。
  事实上,类似于北京伦亚、凯斯顿的黑市交易,较之国际上的场外市场更缺乏规范。作为做市商的这两家公司本身并无金融牌照,遑论内外部监管。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国内与北京伦亚和凯斯顿相类似的投资公司数目庞大,而真正被立案处理的案件并不多,原因就在于这类交易不属于任何一个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法律也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是不折不扣的真空地带。
  此案的第二被告人吴洪跃,其从业简历显示,在进入北京伦亚之前,曾供职于另一家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而北京伦亚案发被查后,这个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却未受任何影响,至今尚在运作。
  “这里面的关键问题是,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关来认定某一家公司是否属于从事非法期货交易,司法部门也很难办。”相关办案人员向《财经》记者透露,北京伦亚的案发,源于一名客户在损失上百万元资金后,感觉该公司交易平台有问题,遂于2007年6月向相关部门举报。
  北京市相关部门收到这一举报线索后,先后汇报给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多个部门,线索在几个部门之间来回转手后,2008年1月北京市公安局立案。
  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在接手承办此案后,很快就将相关犯罪嫌疑人锁定,但迟迟不敢轻易实施抓捕,其原因就在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非法交易。
  不得已之下,北京市公安机关通过公安部向证监会发函,最终获得证监会回应,出具函件确认北京伦亚与凯斯顿的行为属于期货交易行为。公安机关遂于2008年6月18日将涉案人一举抓获实施拘留。
  在11月5日的庭审中,证监会出具的该函件,也成为公诉方指控被告人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期货的重要证据。
  但对于这一认定,多数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并不认可。据《财经》记者了解,多数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自己的当事人没有触犯法律,因而做了无罪辩护。
  
  该案休庭期间,被告人黄理永的辩护人、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王永俊律师向《财经》记者表示,此案的被告从事的交易不是期货,而是一种类似期货。对于这种类似期货,无论全国人大,还是最高法院,均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认定其为非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此案中被告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王永俊还进一步表示,尤其是自己的当事人黄理永,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他所从事的工作也就是维护网络之类的日常工作。
  不过,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两家公司提供的交易业务,实质上已经具备了期货交易中的放大交易和强行平仓两大特征,符合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关于期货交易特征的管理。同时,作为监管部门的中国证监会已就本案两公司的行为作出了权威认定,所以应该构成非法经营罪。
  
  亡羊何以补牢
  
  “北京伦亚和凯斯顿案显然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相关法律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中国对非法场外黄金交易惩处方面的法律依据不足。
  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出台于黄金市场严格管制时期,主要针对黄金走私问题。而在1997年《刑法》出台后,对“非法集资”的界定中,也没有专门涉及黄金投资领域。因此,对于黄金市场违规者,目前多是按照非法经营定罪处理。
  1999年《刑法修正案》在“非法经营罪”中增加了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但黄金无实物交易是否确定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期货范围,显然存在一定争议。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金银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授权,管理黄金进出口;二是对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监管;三是与中国银监会按职责分工,共同监管商业银行的黄金业务。
  银监会则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开办黄金业务进行准入性监管及有关内控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开办黄金业务均需得到中国银监会的审批或备案通过。
  证监会则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黄金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黄金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但场外市场并不在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境外的场外市场交易证监会也不负责监管。
  正是由于法律不明确,造成监管真空,近几年来非法场外黄金交易层出不穷,很多不法分子通过设立交易平台,提供黄金交易服务,并要求投资者在其指定账户存入交易资金,并根据国内或国际黄金市场交易情况,提供黄金买卖报价,获取点差收入或交易手续费收入。由于其没有向任何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和资质申请,从而使其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
  “这些非法交易多采用现金结算,具有预约性和随机性,连任何账务记录都没有,蕴藏着巨大的交易风险。”知情人士表示,“现在的监管真空导致好人举手也没人理,坏人则根本不必遮遮掩掩。”
  在10月29日杭州刚刚判决的、涉案名义金额583亿元的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中,涉案公司曾经为了取得合法经营文件,奔走各地,走访了浙江省政府法制部门、证监会等多个监管部门,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申请,但最终无一部门给出明确答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告诉《财经》记者,随着上述案件的曝光,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反省。监管机构往往在理论上把境内和境外隔开,对于内外联动的跨境期货交易视而不见。
  事实上,由于现代技术如此发达,境内居民对境外衍生品进行投资已比比皆是。比如一些代理商做的只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帮助投资者在境外做期货交易,因而完全在现有监管框架之外。
  同时,在通信科技发达的今天,界定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已经变得很困难。“我们很难说,某几个品种到底是场内交易,还是实际上在场外市场。”彭冰表示,在衍生品交易方面急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借以防止相关风险的再度发生。■
                   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20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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